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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规定和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0 作者: 浏览次数:103

各党总支(支部),各相关部门: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规定》《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载《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请登录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目。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规定

    为依法依规管好宣传思想阵地,进一步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出台本规定。
第一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严格报批程序,一事一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二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经本党总支(支部)、本部门审查,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经报批但不按报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该党总支(支部)、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在审查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时,要严格遵照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并做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学者情况的咨询工作。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邀请国内专家、学者参加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应同被邀请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其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对报告、发言或讲座的主题和基本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并事先征得拟邀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不得邀请散布错误思潮和观点的人员来学校作报告、演讲。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发言、讲座内容涉及违法违规的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五条  学校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附件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申请人  被邀请人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要内容 

                
党总支(支部)意见 

     (盖章) 学校党委
宣传部意见 

     (盖章)   
学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备 注  

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出版物管理,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以及不具有中国标准刊号,但周期性印发的非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为校内出版物(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指导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
(一)由党总支(支部)主办的刊物,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登记。
(二)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委托学校学工部、团委审批登记,经学校学工部、团委审批登记后,需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校内出版物(不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指导出版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出版物编辑部的出版宗旨、工作方针及出版计划和内容。
(三)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四)决定出版物的主编人员。
(五)决定出版物的发行范围及发行量。
(六)对出版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类新媒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
附件

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
 
刊名  刊期  主办
单位 
   
印数  发行
范围  主编
姓名    
所在党总支(支部)意见


                                      (盖章)   
校学工部、团委意见


                                      (盖章)                                           
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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