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各相关部门: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规定》《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载《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请登录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目。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规定
为依法依规管好宣传思想阵地,进一步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出台本规定。
第一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严格报批程序,一事一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二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经本党总支(支部)、本部门审查,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经报批但不按报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该党总支(支部)、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在审查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时,要严格遵照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并做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学者情况的咨询工作。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邀请国内专家、学者参加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应同被邀请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其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对报告、发言或讲座的主题和基本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并事先征得拟邀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不得邀请散布错误思潮和观点的人员来学校作报告、演讲。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发言、讲座内容涉及违法违规的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五条 学校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潍坊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盖章) 学校党委 (盖章) 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出版物管理,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附件: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 潍坊学院校内出版物登记(备案)表
附件
申请人 被邀请人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要内容
党总支(支部)意见
宣传部意见
学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备 注
第二条 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以及不具有中国标准刊号,但周期性印发的非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为校内出版物(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指导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
(一)由党总支(支部)主办的刊物,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登记。
(二)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委托学校学工部、团委审批登记,经学校学工部、团委审批登记后,需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校内出版物(不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指导出版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出版物编辑部的出版宗旨、工作方针及出版计划和内容。
(三)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四)决定出版物的主编人员。
(五)决定出版物的发行范围及发行量。
(六)对出版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类新媒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刊名 刊期 主办
单位
印数 发行
范围 主编
姓名
所在党总支(支部)意见
(盖章)
校学工部、团委意见
(盖章)
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