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新媒体,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师生团体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公众平台、企鹅媒体平台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公众号,在知乎、百度贴吧、新闻网站、视频网站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帐号,以及开发和使用的各种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潍坊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和审批
第四条学校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学校新媒体建设、管理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宣传部,团委、学生处负责校级团学组织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党总支(支部)书记、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新媒体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须为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第六条校园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拟创办新媒体的,须向宣传部申报,填写《潍坊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创办。(此办法实施前已在宣传部备案的视为已审批。)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供稿人、管理员与第一责任人审核的“三级”审核机制,信息发布填写《新媒体发稿审签单》(见附件2)。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
第八条学校各类新媒体不得发布、转载和传播以下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十条校园新媒体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帐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级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宣传部汇报,按照学校舆情处置的要求,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
第十三条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四章 新媒体联盟
第十四条 潍坊学院新媒体联盟是学校新闻中心发起成立的新媒体建设经验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新媒体联盟全体成员应遵守《潍坊学院新媒体联盟章程》。经宣传部核准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将自动成为新媒体联盟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